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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503行审2号

马鞍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谢德萍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1-28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马鞍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谢德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皖0503行审2号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吴玲,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陶成,该局执法三大队队长。

被执行人:谢德萍,女,1981年9月1日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被执行人谢德萍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马住建罚字[2017]第15号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为由,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行政机关对谢德萍的建设行政处罚决定是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百条的规定作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马住建罚字[2017]第15号建设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文胜

审判员  杜 谦

审判员  吴海姣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潘家旻附:相关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