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522执2号
申请执行人:马玉德,男,汉族,1952年4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含山县。
被执行人:何孝勇,男,汉族,1973年11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当涂县。
被执行人:含山县铜闸陈山自来水厂,住所地马鞍山市含山县铜闸镇大马行政村小田村。 经营者:孙红平,男,汉族,1976年5月3日出生,住当涂县。 本院在执行××人马玉××与被××人含山县铜闸陈山自来水厂、何孝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9年1月2日,申请执行人马玉德与被执行人含山县铜闸陈山自来水厂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含山县铜闸陈山自来水厂已按和解协议履行首期执行款10000元。同时,申请执行人马玉德于2019年1月2日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何孝勇的执行。由于本案和解履行期限较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0522执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范传宝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大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