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483执4328号
申请执行人:桐乡市濮院汇丰毛纱经营部,经营场所:桐乡市濮院镇中兴街凯旋小区3幢4单元二楼,注册号330483620017332。 经营者:张茂根,男,195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
被执行人:姚建强,男,197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 申请执行人桐乡市濮院汇丰毛纱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姚建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483民初56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桐乡市濮院汇丰毛纱经营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87925元,本次执行到0元,执行费1219元和受理费925元均执行到。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向被执行人姚建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姚建强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查找,未找到被执行人。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483执432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沈 坚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海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