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15民初84921号
原告:江某,女,1968年9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胡某某,男,1968年3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江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吕 琪
人民陪审员 江梅娟
人民陪审员 戚慧英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楼 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