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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民初84921号

江某与胡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0-08-06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江某;胡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15民初84921号

原告:江某,女,1968年9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胡某某,男,1968年3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江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吕 琪

人民陪审员  江梅娟

人民陪审员  戚慧英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楼 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