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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3刑更116号

班井存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1-24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班井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9)吉03刑更116号 罪犯班井存,男,1967年11月28日生于吉林省扶余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6日作出(2011)松刑初字第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班井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470863.40元。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7日为罪犯班井存减为有期徒刑18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6年。刑期自2014年6月27日起至2033年3月26日止。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为班井存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9年1月10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班井存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班井存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罪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该罪犯有履行财产性判项的能力而未履行,应适当降低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班井存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剥夺政治权利6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 薇

审判员 刘晓东

审判员 安 琦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