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103民初1320号
原告:合肥城隍庙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城隍庙**蒙城路商场**。
法定代表人:杨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安杨,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平,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陆月明,女,汉族,1980年7月25日出生,住广西省阳朔县。 原告合肥城隍庙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陆月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立案。
原告合肥城隍庙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城隍庙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合肥城隍庙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合肥城隍庙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欣竹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丁淑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