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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126执保40号

王建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0-11-26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建忠;李春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冀1126执保40号 李春来: 本院执行的你诉王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9)冀1126民初5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9年1月16日分别冻结了被申请人王建忠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城县支行的银行存款1012.91元(银行账户:62×××76)和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城康宁支行的银行存款1148.64元(银行账户:04×××54),冻结期限都为一年,自2019年1月16日至2020年1月16日止,现已经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案按部分保全完毕的方式结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执行员 李 锋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