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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225执238号

聂炎光、莫彐尧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0-09-30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聂炎光;莫彐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225执238号 申请执行人聂炎光,男,195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 被执行人莫彐尧,男,196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原住广东省封开县。 申请执行人聂炎光与被执行人莫彐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封开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1225民初字2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莫彐尧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其预交应由被执行人莫彐尧负担的受理费25元。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询和其他方式调查,被执行人莫彐尧无不动产登记,无银行存款;登记莫彐尧名下有粤H×××××悦达牌小汽车,注册日期为:2002年9月19日;工商登记有位于封开县江口镇封州一路12号封开县江口镇家维电器维修部,现已停止经营。暂无其他可供即时执行的其他财产。现被执行人莫彐尧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元、受理费25元未履行。

本院认为,经网络查询和其他方式调查,被执行人莫彐尧无不动产登记,无银行存款等财产,登记莫彐尧名下的粤H×××××悦达牌小汽车注册日期为:2002年9月19日,已无处理价值,位于封开县江口镇封州一路12号封开县江口镇家维电器维修部,现已停止经营。现暂无可供即时执行的其他财产。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已告知申请人,本案符合有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1225执23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植连洲

审 判 员  区晓曦

人民陪审员  黎建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植敬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