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陕0113刑初80号 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浩维,男,198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台湾身份证号码E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号码035XXXXX,户籍所在地中国台湾高雄市。 辩护人杨李影,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8]1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浩维犯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6月至8月,被告人罗浩维在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号西安俪时代医疗美容有限责任公司任运营经理期间,利用帮助该公司购买美容仪器之便,侵吞公司购买仪器定金90000元,后将钱款挥霍。2018年9月6日,被告人罗浩维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罗浩维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浩维能够自愿认罪认罚,已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浩维有期徒刑一年左右。 被告人罗浩维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浩维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称罗浩维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对罗浩维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浩维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为了保障公司的财产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浩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6日起至2019年4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张宏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韩 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