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撤 回 减 刑 决 定 书 (2019)冀11刑更38号 罪犯王珑犯抢劫罪一案,河北省衡水监狱以(2018)冀衡狱减字第378号报请减刑建议书,报请对罪犯王珑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于2019年1月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河北省衡水监狱于2019年1月15日以该犯在减刑呈报期间被公安机关解回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罪犯王珑的减刑申请。 经本院审理,河北省衡水监狱对王珑作出的撤回减刑建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准予撤回对罪犯王珑的减刑建议。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