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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破申5号

马霞、深圳奥富盛尊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1-07-04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审理程序
破产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马霞;深圳奥富盛尊尚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4破申5号

申请人:马霞,女,汉族,1979年11月6日出生,住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被

申请人:深圳奥富盛尊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于福华路交汇处金中环商务大厦主楼20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8809682D。

法定代表人:谢捷珉。经申请人马霞申请,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作出(2017)粤0304执28856号决定书,以被申请人深圳奥富盛尊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富投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决定将奥富投资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查明,2017年8月25日,本院作出的(2017)粤0304民初840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申请人奥富投资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马霞支付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5年9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深圳奥富盛尊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奥富投资的上述债务在300万元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因奥富投资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马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17)粤0304执28856号。上述案件经本院强制执行,查明被申请人奥富投资名下无可供执行之财产,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作出(2017)粤0304执2885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查明,奥富投资成立于2011年7月19日,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系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捷珉,股东为谢捷珉、张树青。

本院认为,申请人马霞系被申请人奥富投资的债权人,其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被申请人经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有破产原因。本院经征得申请人同意将被申请人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马霞对被申请人深圳奥富盛尊尚投资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霍云波

审判员  徐海玉

审判员  王 飞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桐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