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830民初5652
原告:任理华,男,195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
被告:徐传让,男,196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
原告任理华与被告徐传让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
原告任理华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理华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理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任理华负担。
审判员 苏振淮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容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