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苏0830民初5652

任理华与徐传让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1-09-13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任理华;徐传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830民初5652

原告:任理华,男,195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

被告:徐传让,男,196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

原告任理华与被告徐传让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

原告任理华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理华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理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任理华负担。

审判员  苏振淮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容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