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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826民初219号

陈贵华与屠和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0-10-30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陈贵华;屠和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826民初219号

原告:陈贵华,女,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松县,现住安徽省宿松县。

被告:屠和姣,女,196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原告陈贵华与被告屠和姣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后,原告陈贵华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贵华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贵华撤回对被告屠和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陈贵华负担。

审判员  黄绵绵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程 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