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执139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王绪松,男,汉族,1978年12月21日,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被执行人:河南厚德黄金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通济街元华国际**1-6间。
法定代表人:王玉川。
被执行人:河南豫冠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刘海瑞。
被执行人:刘贵滨,男,汉族,1975年3月22日,住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
被执行人:荆滋君,男,汉族,1966年3月27日,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刘锋,男,汉族,1981年5月26日,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王绪松申请执行河南厚德黄金珠宝有限公司、河南豫冠珠宝有限公司、刘贵滨、荆滋君、刘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郑民四初字第6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0204100元,执行费97604元。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于2016年12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2、于2016年12月12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控,冻结荆滋君名下银行存款327791.7元;3、因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于2016年12月16日将被执行人荆滋君名下位于郑州市2套房产查封;5、于2016年12月16日将被执行人河南豫冠珠宝有限公司、刘锋名下7套房产查封,因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6、于2018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7、于2018年8月18日再次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控,冻结荆滋君名下银行存款20566.88元;8、于2018年9月11日将被执行人荆滋君名下位于郑州市2套房产依法拍卖;9、于2018年12月19日将荆滋君名下银行存款348358.58元扣划并扣缴执行费后发还申请执行人;10、2019年1月7日,申请执行人王绪松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荆滋君名下房产拍卖并申请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11、于2018年12月4日再次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控,协执单位反馈结果显示无可供执行财产;12、于2019年1月15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听取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目前,本案尚有29855741.42元未执行到位,执行费已缴纳。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河南厚德黄金珠宝有限公司、河南豫冠珠宝有限公司、刘贵滨、荆滋君、刘锋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怠于收取的基于物权或劳动获得的收益及到期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司晓营
审判员 蒋和平
审判员 赵志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姚晓科
书记员刘栩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