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211执恢41号
申请执行人:胶南市农村信用合作社泊里信用社。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驻地,组织机构代码:78759636-6。
负责人:王冰,主任。
委托代理人:管恩田,男,该行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郭建领,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郭建乐,男,197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周吉业,男,196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吴仕彬,男,196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胶南市农村信用合作社泊里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郭建领、郭建乐、周吉业、吴仕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胶南商初字第118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156853.98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到庭履行义务,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09)胶南商初字第118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云学
审判员 张培荣
审判员 李嘉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慎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