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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11执恢41号

胶南市农村信用合作社泊里信用社、郭建领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1-21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胶南市农村信用合作社泊里信用社;郭建领;郭建乐;周吉业;吴仕彬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211执恢41号

申请执行人:胶南市农村信用合作社泊里信用社。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驻地,组织机构代码:78759636-6。

负责人:王冰,主任。

委托代理人:管恩田,男,该行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郭建领,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郭建乐,男,197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周吉业,男,196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吴仕彬,男,196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胶南市农村信用合作社泊里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郭建领、郭建乐、周吉业、吴仕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胶南商初字第118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156853.98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到庭履行义务,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09)胶南商初字第118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云学

审判员  张培荣

审判员  李嘉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慎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