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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05执11862号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宁路小微支行、河南大润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1-23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宁路小微支行;河南大润实业有限公司;王俊伟;雷艳;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05执11862号申请执行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宁路小微支行,住所地郑东新区康宁路南、和谐路东德威广场。负责人孙静,行长。被执行人河南大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楼****。法定代表人王俊伟,总经理。被执行人王俊伟,男,汉族,1977年2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雷艳,女,汉族,1983年7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中信广场东配楼v>法定代表人严峰,董事长。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宁路小微支行申请执行河南大润实业有限公司、王俊伟、雷艳、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15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

一、被告河南大润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宁路小微支行借款本金200万及利息8166.67元(截至2015年11月6日,之后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收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律师费38122元;

二、被告王俊伟、雷艳、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保证责任,上述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大润实业有限公司进行追偿。河南大润实业有限公司、王俊伟、雷艳、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宁路小微支行于2018年10月30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以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河南大润实业有限公司、王俊伟、雷艳、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2、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河南大润实业有限公司、王俊伟、雷艳、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车辆、房产信息等,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3、经传统查控,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4、限制被执行人河南大润实业有限公司、王俊伟、雷艳、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高消费;5、与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有关案件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情况及相关权利义务。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豫0105执1186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安永

审判员  赵 凯

审判员  郭 宏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