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06民初6号之一
原告:苏州产协高分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郭昌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曦,湖南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仓市星闸塑粉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浮桥镇金浪三市村。
法定代表人:邵惠明。
原告苏州产协高分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太仓市星闸塑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苏州产协高分子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产协高分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产协高分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936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044元,合计人民币4980元,由原告苏州产协高分子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王丽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陈汉东
书记员邱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