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宁0104执7471号
申请执行人:和林博,男,198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执行人:李敬,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定边县。
被执行人:马小春,男,1969年12月30日出生,回族,个体经营者,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执行和林博与李敬、马小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同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劵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照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查找被执行人李敬,未找到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李敬、马小春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李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目前本案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的相关措施及查明的案件事实,现申请执行人和林博书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费1417元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弥天亮
审 判 员 翟国印
审 判 员 何 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勇
书 记 员 金 东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