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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03民初249号

原告何甲铨与被告侯全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何甲铨;侯全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103民初249号

原告:何甲铨。

被告:侯全武。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甲铨与被告侯全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甲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甲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61,减半收取为730.5元,由原告何甲铨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崔 春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刘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