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103民初249号
原告:何甲铨。
被告:侯全武。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甲铨与被告侯全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甲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甲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61,减半收取为730.5元,由原告何甲铨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崔 春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刘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