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324民初8071号
原告:江苏曼德生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088089838A,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应天大街******。送达地址:睢宁县银河星城星天地23号江苏熊运栋律师事务所张晨收。
法定代表人:曹水,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徐州苏旭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MA1ND6A94Q,住所地:,住所地:睢宁县南外环杏花苑小区向南300米:宿迁市宿豫区金融财富广场A座十二楼,周保满收。
法定代表人:孙家苏,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曼德生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苏旭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审判员 卜召其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