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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08民初127号

长安区英彩广告设计工作室与李向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2-27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长安区英彩广告设计工作室;李向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08民初127号

原告:长安区英彩广告设计工作室。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栗胜路**。经营者:刘风英,女,199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

被告:李向东,男,1997年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本院受理的原告长安区英彩广告设计工作室与被告李向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未提交被告李向东的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日等身份信息,属于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长安区英彩广告设计工作室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新英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景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