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1082民初11647号
原告:陈冬兰,女,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被告:金建平,男,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被告:朱正友,男,196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陈冬兰与金建平、朱正友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陈冬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陈冬兰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金亚萍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代
书记员 金丹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