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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执1443号之二

郑州恒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交恒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2-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州恒越混凝土有限公司;中交恒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1执144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郑州恒越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席子云,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交恒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刚,总经理。 郑州恒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交恒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京仲裁字第156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州恒越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8年10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于2018年10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于2018年10月26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中交恒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3、于2018年11月19日,传票传唤被执行人中交恒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刚,但其未到院接受调查;4、于2018年11月7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5、于2018年12月27日对被执行人中交恒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进行了限高措施,又因符合法定条件将被执行人中交恒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7、于2018年12月22日,再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总对总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8、于2018年12月26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郑州衡越混凝土有限公司特别授权代理人阴全忠,告知了其本案执行过程,征求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无新的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中交恒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所有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司晓营

审判员  蒋和平

审判员  赵志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千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