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223执161号之三
申请人:刘敬东,男,汉族,1950年1月3日出生,住南陵县。
被执行人:刘成林,男,汉族,1967年1月15日出生,住芜湖市镜湖区。本院在执行刘敬东与刘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成林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成林在徽商银行芜湖黄山路支行的存款人民币930194.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周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耿为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