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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6刑更8号

孟凡孝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2-15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孟凡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6刑更8号罪犯孟凡孝,男,1986年6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德惠市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7日作出(2012)满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孟凡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万元。责令被告人孟凡孝、杜某杰、李某3共同退赔被害人李某1人民币34000元;退赔被害人李某2人民币24000元;退赔被害人张某人民币74500元;退赔被害人臧某1人民币10500元;被告人孟凡孝退赔被害人臧某1步步高手机一部。同案被告人李某3不服,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3申请撤回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5日作出(2012)保刑终字第87号刑事裁定,准许李某3撤回上诉。交付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2016年12月15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和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8年10月22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9年1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孟凡孝在2017年1月14日至2018年3月14日服刑期间,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3次;该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另查明,该犯2002年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四日;2002年10月因犯抢夺罪,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4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于2004年4月18日刑满释放;2004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7年5月14日因盗窃被烟台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系累犯。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考核情况统计表、裁判文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综合考量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该犯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孟凡孝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4月19日起至2029年9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韩 皓

审判员 刘华锋

审判员 段 超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