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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内0929民初2252号

内蒙古地力多元高效有机肥有限责任公司诉李金龙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21-04-0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内蒙古地力多元高效有机肥有限责任公司;李金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内0929民初2252号 原告内蒙古地力多元高效有机肥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光明西路盐站岗。

法定代表人:张德宏,执行董事。 被告李金龙,男,汉族,37岁,住址四子王旗供济堂东红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地力多元高效有机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金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李金龙的地址及联系方式不准确。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状中所提供被告的地址及联系方式不准确,经查证核实后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内蒙古地力多元高效有机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还原告内蒙古地力多元高效有机肥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纪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乔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