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2002民初278号
原告:深圳市万夏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外环路西二段**置地城****楼4(F)2-1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20921396311。
法定代表人:马前辉,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均,男,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英,女,公司职工。
被告:李国莉,女,198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原告深圳市万夏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与被告李国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万夏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万夏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万夏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燕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丽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