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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民辖终64号

李某、李某一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2-22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某;李某一;李某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民辖终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196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一,女,196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二,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上诉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2民初284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李某上诉称,二被上诉人系夫妻关系,自2017年5月起租住上诉人所有的青岛市崂山区银川东路x号x号楼x单元x户房屋至今,其经常居住地在青岛市崂山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还款承诺书》中约定,发生纠纷由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故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移送管辖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涉案《还款承诺协议书》第三条约定,鉴于被上诉人夫妻租住上诉人所有的青岛市崂山区银川东路7号2号楼2单元2203户房屋,因还款发生纠纷由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该管辖约定,合法有效。故,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裁定本案移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处理错误。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2民初2849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许凌屏

审判员  赵 鉴

审判员  周长亮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雪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