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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82民初767号

张家港市杨舍镇巨兽铁巢健身中心与李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1-29
所属地区
江苏省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家港市杨舍镇巨兽铁巢健身中心;李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82民初767号

申请人:张家港市杨舍镇巨兽铁巢健身中心,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步行街**。

法定代表人:付烨,该中心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安鹏,男,199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湄潭县,该中心员工。

被

申请人:李赛,男,199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家港市杨舍镇巨兽铁巢健身中心与被申请人李赛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家港市杨舍镇巨兽铁巢健身中心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赛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提供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家港市杨舍镇巨兽铁巢健身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赛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续行期限不超过前述规定的期限)。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操场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顾芸

书记员陈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