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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326执3160号之一

刘金凤、黄云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21-03-08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金凤;黄云英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浙0326执31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刘金凤,女,196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被执行人:黄云英,女,196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申请执行人刘金凤与被执行人黄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326民初3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金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黄云英偿还申请执行人刘金凤借款本金280000元及相关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6850元,申请执行费4100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黄云英发出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黄云英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发起村居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黄云英名下没有存款或者有少量存款。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截至2019年1月17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80000元及相关利息,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6850元及申请执行费4100元。鉴于被执行人黄云英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黄云英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并于2018年12月25日对被执行人黄云英司法拘留15日,羁押于平阳县拘留所。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黄云英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浙0326执316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黄孙荣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叶泽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