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2072民初11753号
原告:中山远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
法定代表人:武文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健浩,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樾婷,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菲,女,1989年3月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
原告中山远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
原告中山远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山远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远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远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黎 妙
审判员 何文璋
审判员 姚红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锦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