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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2民初11753号

中山远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21-04-01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山远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2072民初11753号

原告:中山远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

法定代表人:武文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健浩,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樾婷,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菲,女,1989年3月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

原告中山远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

原告中山远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山远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远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远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黎 妙

审判员 何文璋

审判员 姚红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锦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