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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1182民初53号

张琪与山西中恒瑞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洪涛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2-26
所属地区
山西省汾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琪;山西中恒瑞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洪涛;王奇宏;武鹏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1182民初53号

原告:张琪。

被告:山西中恒瑞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鸿富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宁光瑞,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刘洪涛,现被羁押于山西省孝义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王奇宏。

被告:武鹏飞。 原告张琪与被告山西中恒瑞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公司)、刘洪涛、王奇宏、武鹏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元月9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中恒公司、刘洪涛支付原告工程款1,050,000元;2、判令被告王奇宏、武鹏飞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6日,原告与被告中恒公司就山西省吕梁市汾阳市冀村镇冀村花园小区内墙粉刷、外墙保温、水、电、暖安装工程达成劳务承包合同,被告中恒公司工程项目负责人刘洪涛代表被告中恒公司在合同上签字。2016年11月4日,原告组织工人施工完成后,被告刘洪涛及发包方汾阳市冀村镇冀村花园小区售楼部给原告出具105万元的欠条。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刘洪涛及发包方请求支付工程款,但无果。经原告调查,发包方汾阳市冀村镇冀村花园小区售楼部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实际开发商是王奇宏、武鹏飞夫妇,该开发商存在拖欠工程款的情况。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认汾阳市冀村镇冀村花园小区实际开发商为王奇宏、武鹏飞夫妇,其系与被告中恒公司签订劳务承包合同;2016年11月4日,原告与被告进行结算,被告刘洪涛与发包方为原告出具了105万元的欠条。本案不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被告刘洪涛现因涉嫌犯罪被羁押于孝义市公安局看守所。对被监禁人提起的诉讼,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三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王秉瑞 二〇一九年元月十七日

书记员  褚太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