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10刑终7号 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人)钱军,男,汉族,1969年3月29日出生,牡丹江市某某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浙江省桐庐县。因本案于2018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第一看守所。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钱军犯骗取贷款罪一案,于2018年11月26日作出(2018)黑1005刑初10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钱军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钱军偿还被害单位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某某支行贷款本金1053433.95美元及相应利息。
被告人钱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钱军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钱军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一审法院认定钱军骗取贷款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钱军在二审审理期间提出服从原判,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钱军撤回上诉。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8)黑1005刑初10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洪波
审判员 王友清
审判员 杨柏苓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李鑫
书记员冀国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