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326刑初19号公诉机关汝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荧,女,1996年9月12日出生于汝阳县,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汝阳县,经常居住地洛阳市老城区。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于2018年11月5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汝阳县公安局逮捕。汝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诉刑诉〔2018〕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荧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晓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至7月份,被告人赵荧伙同赵阳在其二人合租的三楼出租屋内,多次容留赵某、张某等人吸食毒品。上述事实,被告人赵荧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同案犯赵阳的供述;证人赵某、张某、杨某等的证言;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荧伙同赵阳在其租赁的房屋内,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经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系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赵荧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参考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赵荧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5日起至2019年5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宁念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文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