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1023执39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酒,女,1993年8月25日出生,住天台县。 被执行人张跃,男,1988年8月19日出生,住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1023民初4399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跃返还申请人陈酒代购款11680元及相应利息,负担案件诉讼费45元、执行费75.2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当事人申请查封、冻结、扣押了被执行人张跃所有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张跃已履行判决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张跃所有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王卫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代
书记员 余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