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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3刑初17号

苏国喜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3-01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苏国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723刑初1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国喜,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平舆县。2018年12月12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抓获,次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指定辩护人尹红,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8]7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国喜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美丽、史文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国喜及其辩护人尹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12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苏国喜酒后驾驶牌号为豫Q×××**小型轿车沿平舆县XX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万冢镇政府时被平舆县公安局万冢派出所民警查获并调查处理。河南瑞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检测结论为:被告人苏国喜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94.2mg/100ml。属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苏国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樊某、余某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前科证明、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身安全检查笔录、查获经过、村委证明、鉴定意见告知笔录、酒精测试呼气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河南瑞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18YC2096号检测报告,现场照片3张,视频光盘2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国喜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苏国喜辩护人认为,苏国喜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与

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信。结合本案的事实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苏国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2日起至2019年2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王晓锤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罗 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