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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1123民初3号

方菊彩与苏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3-11
所属地区
甘肃省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方菊彩;苏维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1123民初3号

原告:方菊彩,女,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甘肃省。

被告:苏维军,男,198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甘肃省渭源县。

原告方菊彩与被告苏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方菊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被告苏维军给偿还借款本金23万元;2.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经审查查明,原告与被告及其妻子乔芳霞之间存在债务纠纷,现乔芳霞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已被采取强制措施,案件尚在侦查阶段。本院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和线索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的犯罪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现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因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已经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原告就同一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不违背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对其起诉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方菊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彦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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