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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482执1802号

范玲娜浙江平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开支行、吕秀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2-02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范玲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482执1802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平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开支行,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新华北路**,组织机构代码:728920221。

法定代表人:沈佳。

被执行人:吕秀法,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

被执行人:范玲娜,女,198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 申请执行人浙江平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开支行与被执行人吕秀法、范玲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482民初57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平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开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吕秀法、范玲娜返还申请执行人浙江平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开支行借款本金20000元、逾期利息8157.28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5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吕秀法、范玲娜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吕秀法、范玲娜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吕秀法、范玲娜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吕秀法、范玲娜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吕秀法、范玲娜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及有价证券。被执行人吕秀法名下有车牌为浙F×××××宝马牌小型汽车一辆,本院已于2019年1月7日登记查封,查封期限2年,由于该车下落不明,未实际扣押;截至2019年1月17日,本案执行标的尚有28609.28元未执行到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吕秀法、范玲娜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吕秀法、范玲娜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吕秀法、范玲娜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并于2019年1月7日对吕秀法、范玲娜进行网上临控。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吕秀法、范玲娜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平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开支行。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吕秀法、范玲娜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482执180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沈国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史伟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