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民抗18号
抗诉机关: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再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冯志敏,男,196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内蒙古通辽市。被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于建波,男,1969年11月28日出生,满族,个体,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申诉人冯志敏因与被申诉人于建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8民再104号民事判决,向营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经审查后提请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辽检民(行)监[2018]21000000251号民事(行政)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李洪彦
审判员 韩 梅
审判员 高 翔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戴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