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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2执9113号

黄考贤、黄培慧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21-01-07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考贤;黄培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2072执9113号

申请执行人:黄考贤,女,汉族,1987年7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代理人:陈荣浩,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黄培慧,男,汉族,1981年2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 申请执行人黄考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培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2072民初82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黄培慧需向申请执行人黄考贤偿还借款225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过生效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黄培慧的财产情况,查询范围包括全国的主要银行、证劵、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信息,并向中山市国土资源局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黄培慧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告知其本院联查及执行情况,并要求申请执行人于7天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逾期将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但其没有提供。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2072执911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刘叶青 执行员  徐先紫 执行员  杨福鹏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润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