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黑0112民初130号
原告:李香梅,女,196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
被告:牛长喜,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
被告:杨树文,身份证号码230122197010051337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
原告李香梅与被告牛长喜、杨树文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香梅,被告牛长喜、杨树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香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牛长喜偿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8000元(计算至2015年3月9日),自2015年3月10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杨树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24日,牛长喜向案外人李雪华借款并出具借据,载明欠款数额50000元,利息8000元。杨树文为该欠款提供保证。2018年10月15日,李雪华将上述债权转让给李香梅。牛长喜至今未履行清偿义务。李香梅索款未果,故诉至本院。牛长喜、杨树文均承认李香梅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牛长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香梅给付50000元欠款;
二、牛长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香梅支付利息8000元(计算至2015年3月9日),并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0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杨树文对本判决主文第一、二项所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元(已减半),由牛长喜、杨树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明岩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