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24民初300号
原告:潘春灵,男,1984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昌县。
被告:赵小彰,男,197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昌县。
被告:潘赛平,男,1987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昌县。 原告潘春灵与被告赵小彰、潘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潘春灵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春灵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潘春灵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朱华民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