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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24民初300号

潘春灵与赵小彰、潘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潘春灵;赵小彰;潘赛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24民初300号

原告:潘春灵,男,1984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昌县。

被告:赵小彰,男,197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昌县。

被告:潘赛平,男,1987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昌县。 原告潘春灵与被告赵小彰、潘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潘春灵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春灵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潘春灵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朱华民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