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3执13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华之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翔殷路****楼****。
法定代表人:陈宝明。
被执行人:海湾环境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北京国际会议中心**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魏巍。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京仲调字第0522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华之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海湾环境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海湾环境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一百三十一万四千二百八十元九角二分。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海湾环境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海湾环境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人民币一万五千五百四十三元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
四、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海湾环境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宁 群
审判员 徐 辉
审判员 魏志斌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恒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