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324民初6175号
原告:柏秀万,男,195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昌林,泗县墩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端强,男,199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洪泽湖路151号金桥商务大厦第15层。
负责人:刘扬。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允明。 原告柏秀万诉被告朱端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柏秀万于2019年1月17日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朱端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柏秀万撤回对被告朱端强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柏秀万撤回对朱端强的起诉。
审判员 崔洁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