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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721民初6009号

曲风芹、崔保玉诉崔艳春、崔艳中、郑国付、肖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2-21
所属地区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曲风芹;崔保玉;崔艳春;崔艳中;郑国付;肖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721民初6009号

原告:曲风芹,女,住址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原告:崔保玉,男,住址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崔艳春,男,住址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崔艳中,男,住址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郑国付,男,住址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肖秋,女,住址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原告曲风芹、崔保玉诉被告崔艳春、崔艳中、郑国付、肖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立案。 曲风芹、崔保玉诉称:曲风芹与崔保玉系夫妻关系,2015年11月5日至2016年7月1日崔艳春多次在曲风芹、崔保玉处借款,共计177800元,并出具借据6枚,由郑国付、崔艳中、肖秋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经曲风芹、崔保玉多次索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崔艳春、崔艳中、郑国付、肖秋立即偿还欠款及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导致本案诉讼无法进行。原告可在明确被告地址后再行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曲风芹、崔保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3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曲风芹、崔保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魏明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尤金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