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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0民特433号

韩良、卫寿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1-2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韩良;卫寿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0民特433号

申请人:韩良,男,198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申请人:卫寿乐,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所住地上海市中山南路XXX号,经营地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

法定代表人:毛寄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弘,男。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韩良、申请人卫寿乐与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9年1月14日经PICC上海保险理赔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韩良11,987元;

二、此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争议处理终结,三方无其他争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韩良、申请人卫寿乐与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经PICC上海保险理赔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陈  红  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储嘉珺丁家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