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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青0123民初488号之一

原告青海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扬建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扬建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21-01-27
所属地区
湟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青海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扬建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扬建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张德军;被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青0123民初488号之一

原告:青海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

法定代表人:师存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峻晖,青海夏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扬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曹德荣,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扬建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

负责人:张建华,该公司经理。

被告:张德军,男,住青海省西宁市。

被告:

被告:西宁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张云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玖玲,女,住青海省西宁市。 原告青海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扬建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扬建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张德军、西宁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发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涉及的诉讼主体较多,且案件中存在问题较多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来雯艳

二○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毛润森 附:本案引用法律条文 适用法律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