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302民初154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省生建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淄川区昆仑镇昆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16410245XB。
法定代表人:李现刚,董事长。
被
申请人:山东华燕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密市晏子路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5706005778D。
法定代表人:刘海燕,总经理。
原告山东省生建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华燕制衣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省生建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华燕制衣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省生建重工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华燕制衣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善利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朱守村代理
书记员 穆文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