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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423财保5号

孙军民、平顶山市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21-01-07
所属地区
河南省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孙军民;平顶山市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423财保5号

申请人:孙军民,男,汉族,1972年9月1日生,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

申请人:平顶山市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鲁山县下汤镇老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395900432C。

法定代表人:辛青海,负责人。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孙军民与被申请人平顶山市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孙军民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平顶山市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鲁房权证鲁山字第**)一处予以查封,并已向本院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的保函(保单号:PZDM201941040000000175)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孙军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平顶山市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鲁房房权证鲁山字第**)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炳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沛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