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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502民初250号

宜宾市立达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与颜自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3-11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宜宾市立达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颜自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502民初250号

原告:宜宾市立达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岷江西路**,注册号:511500286767-X-1。

法定代表人:张著。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跃强,四川法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0410931444。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颜自华,男,196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德谦,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0710335571。 原告宜宾市立达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颜自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宜宾市立达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840元,减半收取为9420元,由原告宜宾市立达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涛

审 判 员  唐云华

人民陪审员  杨 权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郑媛元 微信公众号“”